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一О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六五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八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日以法矯字第0930011507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四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法官劉逸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