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258號
原告 劉世琪
被告 林上紘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重訴字第28號違反銀行法等刑事案件,經原告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承學
法官趙耘寧
法官林柔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苡瑄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258號
原告 劉世琪
被告 林上紘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重訴字第28號違反銀行法等刑事案件,經原告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承學
法官趙耘寧
法官林柔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苡瑄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