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附民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255號

原告 蘇宜靜

周曉禪

被告 林上紘

張其元

戴雨金

施雅鳳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重訴字第28號違反銀行法等刑事案件,經原告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承學

法官趙耘寧

法官林柔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苡瑄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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