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63號
原告 張立中
被告 許獻中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賴文萍 律師
郭瑜芳 律師
謝亞彤 律師
被告 施雅鳳
熊原裔
賽席爾商豐盛環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HarvestGl
obalHoldingPteLtd.)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張其元
被告 吳震烽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13年度金重訴字第2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就被告鄭宜婷部分,雖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然原告已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中,聲請就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由民事庭審理(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第1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就其餘被告部分,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另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亦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承學
法官趙耘寧
法官林柔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苡瑄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