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3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397號聲請人奧迪北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明長 訴訟代理人 康雅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13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4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美雲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書記官詹雪娥┌────────────────────────────────────────────────┐│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39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奧迪北區股份有限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敦南分行│99年12月27日│42,000元│BK0000000│││ 司余明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