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99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99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999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寶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聲請狀請求標的數量欄所載金額與原因事實欄不符)。
二、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