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61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619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樓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豐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壹萬貳仟零陸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2619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豐志456│自民國100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192950│0000000000│11月15日│││││元│605│起│││├──┼───┼─────┼──────┼──────┼───────┤│002│新臺幣│吳豐志557│自民國100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八│││119934│0000000000│11月15日│││││元│309│起│││└──┴───┴─────┴──────┴──────┴───────┘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26197號)
緣相對人吳豐志於民國92年4月8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4年1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0年11月14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228304元及費用29685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緣相對人吳豐志於民國93年5月12日向債權人申請現金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4年1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0年11月14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27088元及費用14102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約定條款有關循環信用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