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71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71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7120號債權人 楊淑惠
一、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明澍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依台端所提出之切結書並無債務人應賠償壹仟萬元之約定,請提出請求債務人給付壹仟萬元之法律依據及證明。
㈡相對人即債務人吳明澍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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