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10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10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51047號債權人 徐建一 債務人 林坤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坤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林坤松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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