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醫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醫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醫字第22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昶欣 律師被上訴人乙○○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96,7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美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8月11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