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簡附民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簡附民字第137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陳鴻清
法官朱嘉川法官劉安榕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莊川億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