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4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452號聲請人 楊慶鴻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7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游文科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書記官黃聖心┌───────────────────────────────────────────────────┐│股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45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0002│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0003│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0004│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0005│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0││1│450││├──┼───────────────┼──────────────┼────┼───┼────┼───┤│0006│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00-0││1│1000││├──┼───────────────┼──────────────┼────┼───┼────┼───┤│0007│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1│112││├──┼───────────────┼──────────────┼────┼───┼────┼───┤│0008│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1│1000││├──┼───────────────┼──────────────┼────┼───┼────┼───┤│0009│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1│668││├──┼───────────────┼──────────────┼────┼───┼────┼───┤│0010│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425││├──┼───────────────┼──────────────┼────┼───┼────┼───┤│0011│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1│1000││├──┼───────────────┼──────────────┼────┼───┼────┼───┤│0012│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1│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