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4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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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0464號債權人高雄市鳥松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德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致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李致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