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抗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抗字第566號抗告人乙○○
4樓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2月7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執全字第105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廢棄。
相對人於原法院之聲請駁回。
聲請及抗告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又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 陳明 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3條第1項、第526條1、2項)。即假扣押之聲請人須就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釋明之,若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始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最高法院94年台抗字第1118號裁定參照)
二、相對人於原法院之聲請意旨略以:兩造為兄弟關係,兩造之被繼承人 楊學澐 於90年10月24日死亡,楊學澐在87年3月15日自書遺囑記載贈與相對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楊學澐死亡後,全體繼承人同意現金部分遺產暫時置於抗告人處,詎相對人請求抗告人交付50萬元,竟遭拒絕。抗告人積欠相對人50萬元債務,頃聞抗告人有隱匿財產之消息,相對人願供擔保聲請假扣押。原法院認相對人對於假扣押之原因未能盡完全之釋明之責,但以相對人願供擔保,遂准相對人假扣押之聲請。
三、抗告人之抗告意旨,雖係主張相對人遺產分割之本案訴訟業經本院駁回,相對人仍以假扣押之方法查扣抗告人之退休俸存款,原法院之裁定及執行命令均屬不當,應予撤銷等語,而未提及相對人未就假扣押之原因為釋明。經查,相對人於原法院聲請假扣押時僅陳稱「頃聞債務人有隱匿財產之消息」,並未就抗告人究有何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等行為釋明;易言之,相對人對假扣押之原因完全未予釋明。依前揭實務見解,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時,須就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釋明之,本件相對人並非釋明不足,而係未就得假扣押之原因為任何釋明,依首開見解,自不得准許供擔保代釋明。原法院不察,遽依相對人之聲請為准許假扣押之裁定,抗告意旨雖未就此指摘,但原裁定既有未當,自應由本院廢棄原裁定,並駁回相對人在原法院之聲請。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李瓊蔭法官蘇瑞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
書記官賴以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