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17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177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甲○○因與相對人丙○○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釋明本票發票人欄記載「丙○○(代)乙○○」之意為何?並提出相對人丙○○、乙○○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正本)各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95年10月26日
簡易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0月26日
書記官蔡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