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6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上訴字第6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674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一人選任辯護人 謝依良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常業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5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郭千黛法官吳森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梅菊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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