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2年度新小字第71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新小字第710號

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翁綺伸

被告 周鎮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壹仟貳佰陸拾柒元,及其中①新臺幣參萬貳仟貳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②新臺幣伍萬肆仟陸佰參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七五計算之利息、③新臺幣貳佰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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