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5號
原告 林鈺芸
被告 詹惠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簡字第6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何紹輔
法官林忠澤
法官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政鋼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5號
原告 林鈺芸
被告 詹惠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簡字第6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何紹輔
法官林忠澤
法官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政鋼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