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705號
債權人 林芸 亦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垣靜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請提出債權讓與通知送達債務人之證明(如:掛號郵件回執
、存證信函等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705號
債權人 林芸 亦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垣靜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請提出債權讓與通知送達債務人之證明(如:掛號郵件回執
、存證信函等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