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4號

原告 徐文鴻

被告 游才旻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202號(由113年度交易字第2363號改分)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孟潔

法官江文玉

法官黃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碩薇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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