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審簡字第2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簡字第245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珍珍
吳競
蔡孟儒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陳垚祥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9064號),經本院裁定改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原改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撤銷,回復適用通常程序。
理由
一、本案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等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嗣因有不得適用簡易判決處刑之情形,撤銷原改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回復適用通常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呂政燁
法官倪霈棻法官王筱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思辰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