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0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10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簡字第100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永進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三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五、論罪法條欄第3列「第55條」之記載後,應增列「第47條第1項」。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五、論罪法條欄漏未記載「第47條第1項」,然理由欄及附表二宣告刑欄均詳述、記載被告構成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足認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五關於所適用之法條,顯係漏載刑法第47條第1項,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補充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俞君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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