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因贓物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40號原告 楊長福 被告 江清錦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易字第441號贓物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廖慧娟
法官楊國煜法官吳金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