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64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6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648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紹文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35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曾紹文與告訴人 徐瑜韓 係夫妻,為有配偶之人,被告竟基於通姦之犯意,自民國99年12月19日後某日起至101年12月23日止,在南投縣南投市、草屯鎮等處汽車旅館內與 余靜如 發生性行為多次(余靜如涉犯相姦罪部分,由本院行審結)。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39條第1項前段之通姦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39條第1項前段之通姦罪嫌,依同法第245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被告與告訴人已於103年3月18日達成和解,並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當庭向本院表示撤回告訴,此有和解書、聲明撤回刑事告訴狀及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各1份在卷可查,依照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雷安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許雅淩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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