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380號上訴人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海英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睿成工程有限公司因104年度建字第380號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4萬5,5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3萬9,3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書記官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