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28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28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281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曾金燦 債務人 陳佑峯 債務人 陳鴻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玖仟柒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2814號│├──┬────────────┬───────────┬─────────┬───────────┤│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001│32,770元│104年7月1日│2.76%││├──┼────────────┼───────────┼─────────┤││002│30,350元│104年7月1日│2.76%││├──┼────────────┼───────────┼─────────┤││003│28,920元│104年7月1日│2.76%││├──┼────────────┼───────────┼─────────┤││004│23,200元│104年7月1日│2.76%││├──┼────────────┼───────────┼─────────┤自104年8月2日起至清償││005│23,230元│104年7月1日│2.76%│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006│18,500元│104年7月1日│2.76%│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007│28,950元│104年7月1日│2.76%│算。│├──┼────────────┼───────────┼─────────┤││008│8,930元│104年7月1日│2.76%││├──┼────────────┼───────────┼─────────┤││009│26,966元│104年7月1日│2.76%││├──┼────────────┼───────────┼─────────┤││010│17,400元│104年7月1日│2.76%││├──┼────────────┼───────────┼─────────┤││011│17,400元│104年7月1日│2.76%││├──┼────────────┼───────────┼─────────┤││012│13,170元│104年7月1日│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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