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39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3976號債權人衛生福利部恆春旅遊醫院法定代理人 潘正欽 債務人 吳憲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仟參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