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318號原告騰運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張定瑋
簡莉莉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湘傑 律師被告 鄧紫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事實尚欠明瞭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月5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書記官黃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