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7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723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愛家親子名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海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建昇 、 李陳彩 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將催繳管理費之存證信函(即臺北東園郵局存證號碼000053)確實轉交相對人之之證明文件(如郵件領取簽收簿等)(由於聲請人所寄發之催繳函,依郵政回執所示,由聲請人代收,無法確認相對人是否有收受,故有補正之必要)。
二、如無法提出第一項文件,應提出相對人欠繳管理費通知公告於社區公告欄之文件,並請提出相對人李建昇、李陳彩(於通知公告於社區公告欄期日間)確有實際居住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00號6樓2」之證明文件。(如簽收文件紀錄、相對人出入社區之影像照片或其他足認其有實際居住之文件等)。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