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上訴字第1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訴字第1300號
第1302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廣成 選任辯護人 張右人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7年度上訴字第1300、1302號)提起上訴,本院就其中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查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佔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李廣成就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2部分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罪,其法定本刑為有期徒刑三年以下,係上揭所列各罪之一,茲對本院就本件該罪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康應龍法官邱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三軫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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