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1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1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176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智彬電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麗雪 代理人 張齡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卓燦 即金燦企業社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 陳明 相對人金燦企業社之組織型態係獨資抑或合夥,並提出工商登記表。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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