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1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1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169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志豪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鄭志豪之居留證或其它足資證明其居住地於我國境內之證明文件。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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