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職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職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裁定更正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職字第二○號上訴人 陸天舜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本院一0二年度台上字第三七00號刑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一0二年度台上字第三七00號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選任辯護人 張啟聰 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關於刑事判決有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依司法院釋字第四三號解釋意旨,亦得參照上開規定,由法院依聲請或本於職權以裁定更正。本院一0二年度台上字第三七00號刑事案件,上訴人所選任之張啟聰律師非本件第三審上訴之選任辯護人,故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選任辯護人張啟聰律師」之記載係屬誤載,應予刪除,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石木欽
法官洪佳濱法官段景榕法官黃仁松法官洪兆隆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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