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撤緩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撤緩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撤緩字第32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98年度執聲字第1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健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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