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原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原訴字第12號上訴人 林鄭麗紅 被上訴人 陳玲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就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拾肆萬貳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貳仟貳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即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書記官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