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8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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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8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889號原告 陳雲騰 被告 陳蘭
陳錄柱 陳錄旗 陳銘和 陳秉宏 (原名 陳清禧陳淑慧 黃玉英 陳錄棟陳伴陳疋 陳龍輝 陳敏彥 陳獻瑞 陳錄盛 陳許香 程品玉 陳清坡 陳銘德 陳連旺 陳錄村 陳錄傳 陳良杰 鄭榮峰 鄭榮富 鄭靜雯 鄭靖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伍拾捌萬參仟玖佰壹拾肆元(請求給付違約金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較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壹仟零伍拾肆萬壹仟伍佰貳拾元(請求給付違約金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為低(見本院卷第22至23頁所載原告計算方式),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
1項規定,以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核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肆仟捌佰肆拾元。又兩造係於民國107年9月18日調解不成立(見本院卷第159頁),原告嗣於107年10月25日起訴(見本院卷第11頁),顯未於調解不成立30日內起訴,核與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規定不符,自不得扣除調解聲請費,併此敘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書記官黃詩涵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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