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訴字第108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電業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87號原告興順發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李麗生 (董事長)被告桃園縣政府代表人 吳志揚 (縣長)訴訟代理人 邱淑玲
邱顯斌
參加人金順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林敏桂 (董事長)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電業法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3年
5月20日經訴字第1030610391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金順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前二項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依據上開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3項規定,確認訴訟亦得準用有關獨立參加之規定。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102年6月5日以「用電場所專任電氣技術人員變更登記申請書」就用電場所(桃園縣○○鄉○○村○○○路○○○號1樓;98年10月10日門牌整編前為桃園縣○○鄉○○村坑底61之2號1樓;下稱系爭用電場所)向被告申請負責人、專任電氣技術人員或委託之檢驗維護業及用電場所名稱變更登記,經被告所屬工商發展局以102年6月5日桃商公字第1020015987號函核發桃縣電技中字第AE000000-0號用電場所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登記執照(下稱AE000000-0號登記執照)(用電場所名稱為原告)。嗣訴外人金順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順利公司)於102年11月8日再以「用電場所專任電氣技術人員變更登記申請書」就同一用電場所(即系爭用電場所)向被告申請用電地址門牌整編、負責人、專任電氣技術人員或委託之檢驗維護業及用電場所名稱變更登記,亦經被告以102年11月8日府商公字第102027
7648號函(下稱原處分)核發桃縣電技中字第AE000000-0號用電場所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登記執照(下稱AE000000-0號登記執照)(用電場所名稱為金順利公司,並於說明三敘明「桃縣電技中字第AE000000-0號電氣技術員執照正本遺失,切結書留本府備查」)。原告於102年11月20日以「申請函」向被告申請閱覽及抄錄卷宗,並請求被告收回、廢止或撤銷金順利公司違法取得之上開登記執照。被告將原告請求廢止或撤銷原處分核發之AE000000-0號登記執照部分移請經濟部管轄,並經原告於102年12月19日補送訴願書,嗣遭訴願決定駁回後,原告仍表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並聲明確認原告所持有AE000000-0號登記執照為有效。本院認為本件訴訟之結果,影響於金順利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本院自得依上開條文之規定,依職權命金順利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又本件已定於103年11月12日上午11時20分再行準備程序,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曹瑞卿
法官張國勳法官許瑞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書記官黃貫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