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3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8356號債權人 謝原振 債務人 杜鎮川 (原名 杜却 )債務人法定代理人 宋隆盛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佰萬元,及自附件民事
聲請狀繕本之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超過百分之六利息部分因債權人無法提出相關文件予以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凡莉◎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