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595號債權人 佳茂文心 森詠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楊光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曾靜榕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存證信函掛號回執影本。
㈡請提出①臺中市○○區○○路○段00號8樓之3建物登記第
一類謄本(含所有權部、所有權人姓名及身分證字號)②債務人曾靜榕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書記官賴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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