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593號債權人夏威夷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銘元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邱晴淞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張銘元為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並載明任
期。(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㈢提出對債務人催繳管理費之釋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影本及掛號郵件回執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書記官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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