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交易字第6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交易字第63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華文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5449號),本院認為不應適用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朱華文於民國105年11月4日下午5時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新竹縣○○鎮○○街由南向北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2號前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前行,而撞及自路旁正行至車道內乘坐輪椅之 楊建 時,致 楊建時 倒地,受有左頂葉部頭皮撕裂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朱華文涉有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嫌等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即被害人 楊建華 之配偶 魏杰 告訴被告朱華文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朱華文已與告訴人魏杰達成和解,並據告訴人魏杰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本院106年度竹北交簡附民字第23號和解筆錄及訊問筆錄各1份、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查,依照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蘇恒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馮俊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書記官范欣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