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206號原告 楊品潔 被告 朱駿鴻 訴訟代理人 王厚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
102年7月30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芸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2日
書記官林秀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