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35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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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3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358號聲請人 張瑞齡 訴訟代理人 張文武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股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之股票1張,於102年12月20日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102年1月15日之民時新聞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張,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2年1月15日刊登該裁定於民時新聞報,迄今已滿5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無人申報權利,業經本院調閱102年度司催字第13號卷查核無誤,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7月12日
書記官劉企萍┌──────────────────────────────────────────────────┐│附表:102年度除字第358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9ND00000000│股票│1│1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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