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9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賴錦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被告甲○○○○○起訴時當事人能力之欠缺,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法院於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認為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9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僅將甲○○○○○列為被告,並未載明法定代理人,且被告甲○○○○○並未申請旅館或民宿登記,亦未為行號工商登記等情,業據南投縣政府以99年4月1日府觀管字第09900608950號函文函覆明確。是被告既非自然人,其組織形態亦非公司或設有代表人之非法人團體,其當事人能力自屬有欠缺,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趙思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書記官黃俊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