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638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6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訴字第1638號原告 黃瑭璋 被告 謝欣城 (原名: 謝淵城
董春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或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主張訴外人冠城有限公司(下稱冠城公司)係本件消費借貸契約之債務人,應與該公司董事即被告謝欣城負連帶清償責任。嗣改稱借款債務人係董春美及謝欣城,乃於民國103年9月11日言詞辯論期日,以言詞撤回對冠城公司之起訴,並追加董春美為被告(見本院卷第99頁)。經查,原告追加董春美係主張其與謝欣城同屬借貸契約之債務人,核屬本於相同借款之社會事實為請求,足認原告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且訴訟及證據資料具有同一性或一體性,無礙被告之防禦及本件訴訟之終結,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二、原告主張:謝欣城前與董春美係配偶關係,且謝欣城係冠城公司之董事。而被告於87年間,分別持附表一之支票,向伊父即訴外人黃○○借款計新臺幣(下同)392萬元。嗣被告再持附表二之支票交付黃○○,以換回附表一之支票。詎被告迄今仍未還款,屢經催討,均未獲置理。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ꆼ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392萬元,及自103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ꆼ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謝欣城則以:伊與董春美於95、96年間離婚,當時冠城公司已廢止登記。伊未曾向黃○○借款,冠城公司財務由董春美管理,不知董春美與黃○○間借款細節。況該借貸迄今達15年之久,縱原告有借款返還請求權,亦罹於時效等語置辯。
並聲明:ꆼ原告之訴駁回。ꆼ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四、董春美則以:伊與謝欣城離婚前,礙於冠城公司之資金困窘,遂依謝欣城之要求,持附表一、二所示支票,向黃○○借款,並支付月息2分之利息達2、3年之久。伊已陸續清償部分欠款,非分文未還等語置辯。並聲明:ꆼ原告之訴駁回。ꆼ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五、兩造不爭執之事項:ꆼ董春美曾持附表一之支票,向原告之父黃○○借款,嗣再持附表二之支票交付黃○○,以換回附表一之支票。
六、本件之爭點: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借款,有無理由及數額若干?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ꆼ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民法第474條第1項雖有明文。惟按稱消費借貸者,於當事人間必本於借貸之意思合致,而有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之行為,始得當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045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消費借貸成立之要件需具備:ꆼ金錢之交付。ꆼ本於借貸之意思而為交付。是以,消費借貸,為要物契約,須以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交付為構成要件,如對於交付之事實有爭執,自應由主張已交付之貸與人負舉證責任。又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換言之,舉證責任之分配原則即「主張應適用有利於己之法規者,應就該當於法規抽象要件事實之具體事實負舉證責任」。
ꆼ經查,董春美曾持附表一之支票,向原告之父黃○○借款,
嗣再持附表二之支票交付黃○○,以換回附表一之支票乙節,經兩造所不爭執, 佐以 原告自陳:支票係謝欣城簽發予伊父,用來向伊父借錢,…89年來換票時,支票亦交付伊父,…伊父長住在美國等語(見本院卷第99頁);伊所請求之39
2萬元,均係伊父交付予謝欣城或董春美之款項,非伊個人出借之款項等語(見本院卷第100頁);謝欣城、董春美係找黃○○借款等語(見本院卷第125頁),依兩造所述內容互核以觀,足認附表一、二票據所表彰借款契約之債權人係黃○○,非原告,且兩造間非但無借貸之意思合致,亦欠缺金錢之交付。此外,原告除提出附表一、二之支票外,就本件之主張別無其他舉證,揭櫫前揭說明,自難認兩造間具消費借貸之契約存在。則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借款,於法無據。
七、綜上所述,原告非附表一、二所示票據債權契約之債權人,與被告間並無借款契約存在。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392萬元本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不影響本件結論,爰不一一論述。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何佩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書記官秦富潔附表一87年之支票┌──┬────┬─────┬────┬─────┬────┐│編號│發票日│發票人│票面金額│票據號碼│備註│││││(NT)│││├──┼────┼─────┼────┼─────┼────┤│1│87.11.25│冠城公司│20萬元│AK0000000│卷P22││││謝淵城││││├──┼────┼─────┼────┼─────┼────┤│2│87.11.25│冠城公司│20萬元│AK0000000│卷P22││││謝淵城││││├──┼────┼─────┼────┼─────┼────┤│3│87.11.25│冠城公司│30萬元│AK0000000│卷P23││││謝淵城││││├──┼────┼─────┼────┼─────┼────┤│4│87.11.25│冠城公司│30萬元│AK0000000│卷P23││││謝淵城││││├──┼────┼─────┼────┼─────┼────┤│5│87.12.30│冠城公司│30萬元│AK0000000│卷P24││││謝淵城││││├──┼────┼─────┼────┼─────┼────┤│6│87.12.30│冠城公司│30萬元│AK0000000│卷P24││││謝淵城││││├──┼────┼─────┼────┼─────┼────┤│7│87.12.30│冠城公司│30萬元│AK0000000│卷P25││││謝淵城││││├──┼────┼─────┼────┼─────┼────┤│8│87.12.30│冠城公司│30萬元│AK0000000│卷P25││││謝淵城││││├──┼────┼─────┼────┼─────┼────┤│9│87.12.30│冠城公司│30萬元│AK0000000│卷P26││││謝淵城││││├──┼────┼─────┼────┼─────┼────┤│10│87.12.30│冠城公司│30萬元│AK0000000│卷P26││││謝淵城││││├──┼────┼─────┼────┼─────┼────┤│11│87.12.30│冠城公司│35萬元│AK0000000│卷P27││││謝淵城││││├──┼────┼─────┼────┼─────┼────┤│12│87.12.30│冠城公司│32萬元│AK0000000│卷P27││││謝淵城││││├──┼────┼─────┼────┼─────┼────┤│13│87.11.25│冠城公司│45萬元│AK0000000│卷P28││││謝淵城││││├──┴────┴─────┴────┴─────┴────┤│合計392萬元│└─────────────────────────────┘附表二89年之支票┌──┬────┬─────┬────┬─────┬────┐│編號│發票日│發票人│票面金額│票據號碼│備註│││││(NT)│││├──┼────┼─────┼────┼─────┼────┤│1│89.12.31│冠城公司│49萬元│FA0000000│卷P6││││謝淵城││││├──┼────┼─────┼────┼─────┼────┤│2│89.12.31│冠城公司│49萬元│FA0000000│卷P6││││謝淵城││││├──┼────┼─────┼────┼─────┼────┤│3│89.12.31│冠城公司│49萬元│FA0000000│卷P7││││謝淵城││││├──┼────┼─────┼────┼─────┼────┤│4│89.12.31│冠城公司│49萬元│FA0000000│卷P7││││謝淵城││││├──┼────┼─────┼────┼─────┼────┤│5│89.12.31│冠城公司│49萬元│FA0000000│卷P7││││謝淵城││││├──┼────┼─────┼────┼─────┼────┤│6│89.12.31│冠城公司│49萬元│FA0000000│卷P8││││謝淵城││││├──┼────┼─────┼────┼─────┼────┤│7│89.12.31│冠城公司│49萬元│FA0000000│卷P8││││謝淵城││││├──┼────┼─────┼────┼─────┼────┤│8│89.12.31│冠城公司│49萬元│FA0000000│卷P8││││謝淵城││││├──┴────┴─────┴────┴─────┴────┤│合計392萬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