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65號原告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法定代理人 杲中興 訴訟代理人 游智舜
吳尚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裕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21,7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8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