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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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53號原告 潘仕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花采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4,8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