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交附民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03號原告 林倖琦 訴訟代理人 楊宗迪 被告 莊明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上易字第22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珍如
法官包梅真法官黃裕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孟芬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