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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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32號聲請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玖仟捌佰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463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書記官林柑杏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9,800元│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