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9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遷讓返還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37號原告 王元邦 被告 呂彥汝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所謂「以一訴附帶請求」者,係以附帶請求與主位請求間有主從、依附或牽連關係者為限。如該數項訴訟標的在經濟上係各自獨立,彼此間並無主從競合或選擇關係者,即應合併計算其價額。且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範圍,若僅就利息或其他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部分為請求者,仍應依其價額,以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98年度台聲字第210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房屋及土地為各別之不動產,各得單獨為交易之標的,故房屋所有人對無權占有人請求遷讓交還房屋之訴,應以房屋起訴時之市場交易價額,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得併將房屋坐落土地之價額計算在內(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29號裁定參照)。至房屋所有人附帶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依同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則不予併計。
二、上列當事人間遷讓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訴之聲明為:㈠被告應自附表一所示建物遷出,將附表一所示建物及土地全部返還予原告。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84,92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自112年5月1日起至遷讓返還附表一所示土地及建物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15,411元。㈢被告應將附表一所示土地及建物,由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以111年2月23日興普登字第041100號所為如附表二所示預告登記予以塗銷。則訴之聲明第㈠項之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提出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11年房屋稅繳款書所載稅現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5,000元,第㈡項為附帶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則不予併計,第㈢項請求塗銷預告登記,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487,876元(計算式:80,931×964.96×1892/100000+176,453×1,049.97×1892/100000+1,505,000=6,487,876,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2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書記官黃鴻鑑附表一:
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1臺中市○○區○○段000地號964.96100000分之18922臺中市○○區○○段000地號1,049.97100000分之1892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1臺中市○○區○○段0000○號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10樓之1(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117.27陽台16.84雨遮5.74全部2共有部分臺中市○○區○○段0000○號(含停車位編號53、54)3,272.43110分之23共有部分臺中市○○區○○段0000○號3,871.36100000分之1935
附表二:編號性質不動產內容權利範圍預告登記內容1土地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100000分之1892依民國111年2月23日興普登字第041100號,預告登記請求權人:呂彥汝,內容: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請求權人前不得移轉予他人,義務人:王元邦,限制範圍:100000分之1892,111年2月23日登記2土地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100000分之1892依民國111年2月23日興普登字第041100號,預告登記請求權人:呂彥汝,內容: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請求權人前不得移轉予他人,義務人:王元邦,限制範圍:100000分之1892,111年2月23日登記3建物臺中市○○區○○段0000○號建物全部依民國111年2月23日興普登字第041100號,預告登記請求權人:呂彥汝,內容: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請求權人前不得移轉予他人,義務人:王元邦,限制範圍:全部,111年2月23日登記共有部分臺中市○○區○○段0000○號建物110分之2共有部分臺中市○○區○○段0000○號建物100000分之1935